当前位置:
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
> 正文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30 09:54:41 字体:
大
小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上一篇: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下一篇:
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
0
0
分享到: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
·
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办社保,可以按差额开具发票吗
·
解读: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
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何适用印花税呢
·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
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47个知识点问答,你都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