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购销合同应贴花
河北省滦平县地税局在对医疗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医院下属卫生院在购买医疗设备、中西药品时与对方(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这些合同金额较大,仅3家医院的7份合同金额就高达215万元。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单位和个人。卫生院、诊所属医疗事业所属单位,其从事经济活动与厂家签订的货单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依据上述规定按购销合同项目贴花。其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另外,印花税减免优惠,也未提到卫生医疗机构。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单位和个人。卫生院、诊所属医疗事业所属单位,其从事经济活动与厂家签订的货单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依据上述规定按购销合同项目贴花。其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另外,印花税减免优惠,也未提到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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