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建筑承包合同是否要分别贴花
某税务稽查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国有企业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该企业在1996年与某施工单位达成协议,建筑工程将分为三期进行,同时双方签订了四份承包合同。承包方同为某施工单位,第一份合同为一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二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8万元;第三份合同为三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5万元;另外,还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金额为73万元。该检查人员将四份建筑承包合同分别贴花,但该企业财务人员坚持只对总合同贴花。问: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答:从以上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四份合同是一家企业和同一个施工单位就一笔业务签订的,并且总合同的内容与其他三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实质上相当于一份合同,因此,只需对总合同计算贴花即可。
不过,必须注意把这种情况和另一种情况区分开来,即如果该企业把建筑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有一份建筑承包合同,该施工单位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三家建筑企业,并分别签订三份合同,那么对总合同和三份分包合同都要计税贴花。
答:从以上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四份合同是一家企业和同一个施工单位就一笔业务签订的,并且总合同的内容与其他三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实质上相当于一份合同,因此,只需对总合同计算贴花即可。
不过,必须注意把这种情况和另一种情况区分开来,即如果该企业把建筑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有一份建筑承包合同,该施工单位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三家建筑企业,并分别签订三份合同,那么对总合同和三份分包合同都要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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