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互换货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煤炭公司与某钢铁厂商定,由煤炭公司向钢铁厂提供煤炭10000吨,每吨50元,金额500000元:钢铁厂向煤炭公司提供钢材200吨,每吨2500元,金额50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易货合同。两家企业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印花税150元,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两家企业各应补缴印花税150元,企业不解。
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该煤炭公司与该钢铁厂共同签订的煤炭、钢材相互交换合同,即属于既购又销的合同。对此,双方都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1000000元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三,各应贴花300元。
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该煤炭公司与该钢铁厂共同签订的煤炭、钢材相互交换合同,即属于既购又销的合同。对此,双方都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1000000元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三,各应贴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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