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分割需缴纳印花税
某县地税局近日在对县电信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局1998年8月份与县邮政局分家,分得财产2294万元,分家后重新启用的新账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账户反映的数额合计为562.7万元,均未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查出后,让其补缴税款,并作罚款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分割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
该企业由原县邮电局分为邮政局和电信局两个新单位,企业名称、法人都发生变化,因此,对其分得的财产所书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对其启用的新账所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之和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分割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
该企业由原县邮电局分为邮政局和电信局两个新单位,企业名称、法人都发生变化,因此,对其分得的财产所书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对其启用的新账所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之和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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