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以(1994)财税字065号文对印花税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规定是: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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