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印花税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 编辑: 2003/06/03 14:55:30 字体:
  (1)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应当全额计税,不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记载两项以上经济事项,适用不同的税率,应分别记载金额。没有分别记载的,按高税率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税。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就应计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

  (8)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的交易,反映购、销双重经济行为,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分包或转包合同,要按所载金额计税。

  (11)对股票交易,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计税。

  (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除执行印花税外,还需明确: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增加合同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要按规定贴花。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13)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运联运,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免税,托运方按运费结算凭证计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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