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票在国内企业如何处理?
我单位是一家国企改造分离的股份制企业,目前由于工作需要部分人员在泰国进行劳务(公差),请问对于这部分劳务人员在泰国当地取得的正规发票(例如住宿费等费用)能否作为成本费用在本企业列支?政策上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能列支的话,发票上的金额为外币表示金额,在本企业列支时是否应采用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进行列帐?采用何时汇率?有没有有关规定?
答: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会计准则的规定,你企业取得的有外币表示金额的发票,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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