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辅导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内从事建筑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的,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凡是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按规定补缴“三税”的同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内从事建筑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的,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凡是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按规定补缴“三税”的同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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