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辅导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从事货物生产、商品流通和修理修配的个体户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的还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的个体户,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个体户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纳税人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个体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个体户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个体户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其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应缴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根据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分别确定: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相应地根据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核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采用查账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个体户,应当根据个体户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然后根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纳税申报
个体户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在具体填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个体户,应根据核定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应当根据有关账簿记载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确定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的具体数额。
(三)税款缴纳
个体户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从事货物生产、商品流通和修理修配的个体户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的还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的个体户,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个体户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纳税人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个体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个体户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个体户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其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应缴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根据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分别确定: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相应地根据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核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采用查账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个体户,应当根据个体户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然后根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纳税申报
个体户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在具体填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个体户,应根据核定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应当根据有关账簿记载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确定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的具体数额。
(三)税款缴纳
个体户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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