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辅导——车船使用税概述

来源: 编辑: 2003/06/12 15:05:35 字体: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常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车船,因而就成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如果车船使用有租赁关系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以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于企业拥有的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厂区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一)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依靠人、畜力运行的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如马车、骡车)、人力驾驶车(如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等。

  (二)船舶

  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机动船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汽垫船、拖轮和机帆船等。非机动船是指依靠人或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包括畜力驳船、木船、帆船、舢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三、对外经济台作企业能享受的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企业新购置的车船暂不使用,可暂不申报登记纳税。开始使用时,应于使用前依照规定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车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纳车船使用税。

  按照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用于工程作业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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