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

来源: 编辑: 2006/06/26 12:58:38 字体:

  自2006年3月1日起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烟台市各财产保险公司代征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的个人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五区范围内个人机动车(即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住址为五区的个人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由烟台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纳税人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并代征车船使用税。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个人,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车辆保险业务。

  据规定,市区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按260元/年计征;大型客车每辆按300元/年计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客车,其余为小型客车。一是车身重量加载客货重量超过4.5吨的;二是载客人数超过20人的;三是车辆长度超过6米的);载货汽车按净吨位以每吨60元/年计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