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来源: 编辑: 2003/04/07 16:00:03 字体: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自用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企业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房产税征收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比如,某证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某一房产原值1000万元,经重估后价值为2000万元,企业已经对固定资产账户资料按规定进行调整,则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2000万元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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