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七、减免税优惠
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是: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8)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9)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是: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8)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9)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下一篇: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