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事业单位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事业单位使用的房产(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主要包括:
(一)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二)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产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产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三)按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和(87)财税地字第02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当照章纳税。
3.对于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全部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照章征税。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办法,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照章纳税。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另外,1.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2.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按照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新建自用的房屋,凡是事业单位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事业单位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事业单位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团体和军队等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事业单位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事业单位使用的房产(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主要包括:
(一)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二)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产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产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三)按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和(87)财税地字第02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当照章纳税。
3.对于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全部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照章征税。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办法,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照章纳税。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另外,1.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2.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按照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新建自用的房屋,凡是事业单位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事业单位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事业单位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团体和军队等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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