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按租金计税
某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计算缴纳房产税有误。原来,该公司2001年3月与一企业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将公司一厂房出租给该企业使用,合同中明确租金为:20万元/年,按合同约定承租企业每年支付租金给该公司。而该公司对出租部分的房产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与其他房产一样,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有关税收法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出租房虽然在权属上仍归该公司所有,但该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该公司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有关税收法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出租房虽然在权属上仍归该公司所有,但该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该公司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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