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8/25 14:39:15 字体: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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