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个人、家庭(不包括外籍人员)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减免税
为了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免税的仅限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对于个人所有、用于出租或作营业用房的房产,应当照章纳税。
按照规定,对于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于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个人、家庭(不包括外籍人员)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减免税
为了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免税的仅限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对于个人所有、用于出租或作营业用房的房产,应当照章纳税。
按照规定,对于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于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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