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来源: 编辑: 2004/03/15 15:02:06 字体:
    六、减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如武警部队举办的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工厂用地;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安全区等的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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