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单位于数年前从附近某村征地若干亩兴建一粮站,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到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办理相关手续。去年费改税后,财政部门将该粮站的占地面积纳入村里的种植面积,向该所征收了农业税,而地税部门同时按此面积征收了土地使用税,问:该所是否应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所在地如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则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所在地如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则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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