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23 13:51:31 字体: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个体户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个体户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也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房产税也相应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已都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个体户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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