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赠、奖励的房产如何缴纳契税
(一)资料
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1.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支付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2.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3.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4.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契税额。(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2.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3.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4.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1.6+2=8.4(万元)
解题指导:
契税的有关政策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比较简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5)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6)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的政策问题,财税[2001]161号文件作了如下规定:
①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②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③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④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7)纳税人应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1.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支付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2.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3.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4.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契税额。(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2.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3.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4.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1.6+2=8.4(万元)
解题指导:
契税的有关政策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比较简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5)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6)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的政策问题,财税[2001]161号文件作了如下规定:
①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②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③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④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7)纳税人应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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