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是否补交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交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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