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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