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7 14:08:03 字体: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

  1.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2.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国税发[2001]27号文件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3.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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