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那些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 )第四条的规定: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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