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的两种不同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18 14:52:29 字体:
  问: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执行了一个广告计划,包括在某报上刊登10万元的广告,印刷10000份宣传资料,制作10个展板。在和报社的业务中,我们既是客户的代理,也是报社的代理,客户支付我公司10万元,我公司支付报社9.8万元,毛利为2000元。在印刷业务中,我公司没有印刷厂,所以委托一家印刷厂印刷,客户支付我方10000元,我方支付印刷厂8000元,毛利为2000元;展板制作中,我方同样是委托一家美工部制作,客户支付我们2000元,我们支付美工部1800元,毛利200元。

  此外,我们还收取客户设计费2000元。在这个广告计划中,我们总收入是多少?应交哪些营业?

  答:你公司在此笔业务中,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代理广告业取得的收入(10万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全额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报社)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2000元),作为营业额交纳营业税。二是广告业务收入,广告业务收入指广告的设计、创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共14000元)等,按有关规定,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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