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21 10:28:12 字体:
  问:我是一名退伍兵,于2002年11月退役,正等待安置工作。目前,我想自己搞点经营活动,不知我这种情况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免税自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在这一政策条件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文件中所提“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七)避孕节育咨询;(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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