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的异同

来源: 编辑: 2005/09/09 10:29:35 字体:

  问:对于内外资企业,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有什么异同呢?谢谢。

  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分内企和外企,分别按不同的规定处理,对于内企,应该是销售收入1500万以内的,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的部分,按千分之三。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 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 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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