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时发生的运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来源: 编辑: 2004/01/08 15:31:0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请问:某化肥厂生产免税化肥,同化肥销售时发生的上下力资费、运费是否应并入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是单独核算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时涉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二是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的价款从同一购买方取得。

    据此,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并负责送货上门的,属混合销售行为。由于销售货物和运输货物发生在同一笔业务中,因此销售额为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合计。将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因该项货物是免税的,所以某化肥厂的该笔销售业务应纳税额为0.也就是说,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时发生的运费收入不需缴税。

    但是,如果某化肥厂销售免税化肥,由其他运输单位负责运送的,则不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运输单位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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