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吗
问: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从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一批大米,并取得粮食销售统一发票1张,价款24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单位在申报11月份税款时计算抵扣进项税27610.62元,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却不予抵扣,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财税字[1999]198号文下发后,为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明确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应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财税字[1999]198号文下发后,为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明确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应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一篇: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