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所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在税前扣除
某单位是一家老旅馆,对旅馆的房屋按30年计提折旧。现已提足30年,但固定资产还有余额未提,单位仍在提取折旧。在此期间,单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入股购买了企业的资产,价值要比账面原值高。税务机关不允许企业对折旧进行抵扣,并要企业补缴70万元的税款。
问:这部分由职工个人实际付款的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塔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是以相抵后的净额分别综合计入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的,很难和各项资产一一对应,因此,宜采用综合调整法,而不宜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法。
问:这部分由职工个人实际付款的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塔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是以相抵后的净额分别综合计入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的,很难和各项资产一一对应,因此,宜采用综合调整法,而不宜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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