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税务局的说法正确吗
问:我们是施工企业,在这次税务稽查中税务局说我们计入到工程施工中的工资是不允许计提三费的,请问是有这样的规定吗?当时问她同样问题时,她说这已经给你们手下留情了,按道理这些工费根本不能算工资。你们是请的工人做的,应该由对方出具发票才能算工程施工费用,没有发票都应该算偶然所得,交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你还跟我争什么三费问题,请问她这种说法站不站得住脚?或者说她的解释有哪些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哪些又有些牵强。再问如果她是对的,可我们不是大型施工企业,做工程没有自己的班底,但有一个长期合作的工程队(也是私人组的),如果我们跟他们施工队每个人签有临时合同,为什么不能算到工资中去呢又为什么不能提三费呢?难道说我只要接一工程所支付的工费就要按百分之二十交个税吗?(叫他们出具发票是不可能的)
答:1、计入到工程施工中的工资是允许计提三费的。没有计入到工程施工中的工资是不允许计提三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十一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并不是讲仅仅包括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
2、“你们是请的工人做的,应该由对方出具发票才能算工程施工费用,没有发票都应该算偶然所得,交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答:1、计入到工程施工中的工资是允许计提三费的。没有计入到工程施工中的工资是不允许计提三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十一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并不是讲仅仅包括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
2、“你们是请的工人做的,应该由对方出具发票才能算工程施工费用,没有发票都应该算偶然所得,交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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