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问:A企业是一家服务性单位,日前该企业接受某报社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报社的职工,持卡者到A企业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A企业负责将报社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报社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A企业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如何确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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