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地已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将原来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成了农业税后,当地的税务机关还要就村民取得的山核桃收入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合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地村民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后,不必再就农业特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地村民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后,不必再就农业特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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