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自用房免征房产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8 10:34:35 字体:
  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说“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请问:上述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人购房并且本人从事个体医疗的服务机构(即:个体诊所)?

  答:该规定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其依据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城镇个体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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