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行为是否要加收印花税的滞纳金
问:我们对辖区内的某工业企业2002年度履行地方税收义务的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应纳购销合同印花税3000元(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购销比例依率计算而得),企业将此税金计提后列“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科目,一直至2003年4月3日还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问:对这一行为是否要加收滞纳金?从何时算起?
答: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当地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期申报纳税。未如实按期申报的,征收机关除追补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外,还应按印花税违章处罚规定处罚,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答: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当地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期申报纳税。未如实按期申报的,征收机关除追补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外,还应按印花税违章处罚规定处罚,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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