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6 11:57:44 字体:
  问: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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