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为何要追缴
问:我是一家从事生产铸造产品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今年初,县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对我厂近年来购进生铁等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最后查明其中4份来自外省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假票。稽查局取证后,对我厂作出追缴这4份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决定。由于这些发票已在当时向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再说我们根本不知道发票是假的,如今为什么又要追缴?请问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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