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退货可否按退货后的金额重开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8/04 09:58:02 字体:
    问:在2002年已交的增值税金,在2003年初发生了部分退货,当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可否作废此笔发票,按退货后的金额重开发票?

    答: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2.如果销售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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