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中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问:我单位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着国家储备粮油的保管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财政拨补的用于保管储备粮油所必需的费用补贴,属于政策性补贴收入。请问我单位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中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根据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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