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合并纳税要经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要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合并纳税要经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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