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4/04/23 16:11:13 字体:
    你好,我是一名今年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某国有粮库担任会计工作,但因为我刚刚涉及粮库财务工作,所以有些税收政策不是很清楚,特别是我所在的粮库中有些粮食的销售是免税的,这方面的政策我不是很清楚,请你提供相关的税收政策好吗?谢谢!

    答:你好,你所咨询的相关税收优惠的确是存在的。国税总局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中就粮食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现将相关规定提供如下: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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