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京投资企业高管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可以免征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4/05/18 13:49:37 字体:
    我单位是XX省的一家投资企业,已经在北京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资。我们听说北京有一项政策是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确实有这项优惠政策吗?你能提供相应的税务文号及具体内容?谢谢!

    答:你好!你所咨询的优惠政策确实存在。根据京财税[2003]1233号文件规定: 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下面附相关的文件:

    A.《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3]12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现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B.《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北京筹办2008年奥运会的新形势,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全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国内企业和个人来京投资设立企业、鼓励来京设立研发机构(以下统称来京投资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体现首都城市功能特点的产业。

    (一)鼓励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制造业和都市型工业;

    (三)鼓励投资发展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业流通等现代服务业;

    (四)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农业;

    (五)鼓励投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京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一)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

    (二)符合第一条(一)至(五)的来京投资企业,在京投资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连续两年年销售(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

    (三)国内大型企业(集团)、重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京设立的国家级、市级研发中心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来京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咨询和投资审批平台,公开审批标准,精简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等服务制度,为来京投资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保护来京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享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各类行业名称中受到全面保护。来京投资企业在京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第六条 来京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参与本市货物、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及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七条 在京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给予适当的科技经费支持。研发机构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工程用地优先办理手续;未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可以追加和调剂解决;对用地项目应征收的管理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执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的相关政策;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可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 来京投资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投资发展现代制造业、环保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均可申请技改贴息支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可申请本市结构调整资金支持,执行《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京政办发〔2001〕36号)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来京投资企业投资本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执行《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京政发〔2000〕30号)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本市金融机构要努力开发金融产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并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发挥担保体系的作用,为来京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本市物价部门要对来京投资企业发放《北京市收费监督卡》。有关部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开具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填写《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收费部门上级机关或物价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对来京投资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必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信良好的来京投资企业享受便捷直达待遇,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第十五条 本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来京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积极支持。鼓励来京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京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京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因商务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培训考察等公务需要出国(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并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七条 来京投资企业从国内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可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手续;需要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大学以上毕业生有关规定的,为其办理接收手续;需要引进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选工作,参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等评选表彰活动。

    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来京投资企业需要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在建站申请、人员管理、经费资助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来京投资企业一律纳入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由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可在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来京投资企业仍使用当地牌照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长期进京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第二十七条 来京投资企业有权利并有义务参加本市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县)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可以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C.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合格的来京投资企业,到初审单位办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受理来京投资企业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

    (二)市经委为本企业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

    (三)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完税证明。

    第四条 初审单位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给予购买经营办公用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初审单位领取支持资金。初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

    第六条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

    第七条 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2000年始,在京连续2年担任《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
    (二)个人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九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三)审批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到初审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初审单位为审批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申请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保存和使用。

    (四)受理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十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专项奖励,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购房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

    (二)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人上一年度在京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审核用)和复印件;

    (四)个人第一次在京购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初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报送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应建立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支持、奖励的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每年8月份,市经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经委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市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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