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少缴的税款是否应补缴
问:我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在今年的税务大检查时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我们很疑惑: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请问我们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吗?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由于造成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追缴少缴的税款,而不能加收滞纳金。如你单位坚持拒绝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企业不补缴少缴的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由于造成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追缴少缴的税款,而不能加收滞纳金。如你单位坚持拒绝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企业不补缴少缴的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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