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支出
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给予公司内部非营销人员的旅游呢?是否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目前对这一块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税务机关征税要有法可依,本规定只是对营销售人员的规定,即范围有所限制。故税务机关不能以该文件要求对非营销人员享受的旅游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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