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办超市缴增值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9 12:40:11 字体:
    问:我是纺织厂的一名下岗工人。为维持生计,我用多年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以前,国税部门给我每月核定缴税160元。现在听说国家对下岗职工有很多税收优惠。请问: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今年我还要缴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你开办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当向国税部门按月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不属于免征范围,因此,今年你仍然要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向地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申请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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