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
问:我们厂属于利用“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我想问一问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1995]0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在第二年2月份又以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下去,同时还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有一条即“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答:根据财税字[1995]0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在第二年2月份又以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下去,同时还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有一条即“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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