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设诊所如何计征所得税
某医生退休后于2004年年初在所在居民区开设个人诊所,诊所的经营项目有:门诊,打针,输液,兼营药品销售。
请问:对该个人诊所如何计征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文件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规定:个人开设诊所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对该个人诊所如何计征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文件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规定:个人开设诊所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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