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奶牛厂提供的牛奶加工销售的各种奶制品属于免税范围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6 14:58:35 字体: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1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1995年52号文只是对鲜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作了注释,而没有对自产的农业产品作出相应的解释。请指点。

  答:根据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注释的规定,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用自有奶牛厂提供的牛奶加工销售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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